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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政府关于朝阳市城市园林绿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9-26 22:4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444

朝阳苗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市园林弛绿化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选用于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朝阳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市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核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明确绿地的类型、规模、数量、位置及资金保障措施。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结合我市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凡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必须按不少于占地面积25%的比例预留配套绿地面积。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孙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移地给予补偿。
工程建设投资中应包括绿化建设投资。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面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事先必须进行规划设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参加审查,开工前须到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办理工程项目绿化配套审批手续。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外埠来我市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到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第十条城市绿化的设计,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发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一条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少于占地面积的30%,其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对各单位的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城市绿化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绿化工程未完成的,不准开发新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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